释义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是多少?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