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和质权是一样的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一、实现质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实现质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真实有效的质权;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 4、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不是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押到期实现债权有哪几种情况 质押到期实现债权有出质债权先到期,担保债权后到期两种情况。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要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除。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必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现金价格或者提取的具体物品中,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变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以通过实现动产质权来行使质权。出质债权到期后,被担保债权先到期,质权人必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三、不动产能设立质权吗 不能。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所以,接受质押的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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