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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未行使探望权有什么后果
释义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8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一、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让对方看望孩子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具体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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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