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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关系种类
释义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有留置权么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托运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第三,交付运输费用。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第一,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第二,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第一,领取运输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二,检验运输货物。
    第三,支付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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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