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将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这是特殊主体的罪行,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故意犯罪。 法律分析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要件是: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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