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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交付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释义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如下法律后果:
    1、仓储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交付后,该仓单仅具有相应的物权效力。例如,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一、制式合同什么意思
    制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二、质押权生效条件有哪些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债权质押登记在哪办理
    债权质押在一般是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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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