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会发文。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须由市纪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必要时需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法律依据: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