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一定要满足主体要求。 这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当中的比较特殊的罪名,它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这个地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符合这样的主体条件,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被定为放行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这是对于主观心态的一个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有过失的方式引起,所以只能是故意的行为才会触犯这个罪名。 第三,侵犯到了一定的客体。 任何一个罪名都会侵犯一定的客体的。对于这种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当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和边防的正常活动。在我国海关和边防的正常活动中,严格禁止没有权力的人越过边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所以如果私自放了他人与我国边境的话,就属于破坏了这种正常活动和秩序。 第四,是客观方面要有符合法律的行为。 法律上面规定,如果想认定为这个罪的话,那么必须有这种行为,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的放行他人越过了国边境,由于主体是比较特殊的,所以对于这个主体来讲,它有一定的特殊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