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一男子持刀砍伤两服务员被抓 |
释义 | 一名男子持刀闯入济南大明湖***附近一家饭店,砍伤两名服务员后逃窜。被砍伤的两人均是头部和肩部刀伤,身上有大片血迹。据了解,作案后,砍人男子在酒店门口站了一会后,拎着刀顺着路往北逃走了,目击者称:“那人看着30来岁,1.7米左右,是个光头,手里拿着菜刀边跑边喊就离开了”。据济南市公安局3月19日通报,3月18日下午,在该市大明湖西南门附近某饭店内,两名男性服务员被人持刀砍伤。警方已于19日凌晨将嫌疑人抓获。目前,两名受伤男子正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观察,生命体征平稳,伤人者已于19日凌晨被天桥警方抓获,经调查伤人男子曾患有精神疾病。19日,据知情人士介绍,受伤的两名男子伤口缝合后已无大碍,无需进行手术,目前在山东大学**医院急诊科病房住院观察,生命体征平稳。14:00左右,天桥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通报介绍:2017年3月18日16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制锦市派出所接到报警,在大明湖西南门附近某饭店内两名男性服务员被人持刀砍伤。接警后,制锦市派出所会同刑警大队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连夜调查,19日凌晨3时许,民警将嫌疑人董某(男,22岁,淄博人)抓获。 一、如何处罚 经调查,董某因精神疾病曾在医院治疗,现在仍在服药期间。目前,两名受害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嫌疑人董某已被送至相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还将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警方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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