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益及范围 |
释义 | 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共同制定章程、参加创立大会、返还股款及利息、查阅公司文件、提出建议或质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按股份表决、委托代理人出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同等权利、获得股票、转让股份、申请补发、质询高级管理人员、诉讼要求赔偿、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 1、发起设立的,有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参加创立大会的权利; 3、公司不能成立时,请求返还股款及存款利息的权利; 4、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5、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7、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9、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10、按照股份进行表决的权利; 11、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1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3、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4、公司成立后获得股票的权利; 15、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16、法院公告股票失效后申请补发的权利; 17、对列入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 1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权; 19、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权; 20、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结语 公司股东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共同制定章程、参加创立大会、返还股款及利息、查阅公司文件、提出建议或质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同等权利、获得股票、转让股份、申请补发股票、质询高级管理人员、诉讼要求赔偿、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请求解散公司等。这些权利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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