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品房质量保证责任发生争议的,开发商未能解决或者对开发商解决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鉴定或者向建设行政部门投诉。可找住房质量管理局房屋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房屋质量检查。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质监站接到材料后,应及时查处开发商违法行为。除了责令赔偿买方损失外,还应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