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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债权人 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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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