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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执行董事不能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不能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如何罢免执行董事
    股东罢免执行董事程序:提交董事会审核罢免提案后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执行董事,需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罢免董事长的职位,则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执行董事不理睬,则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监事如果召集的话,则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
    二、公司因恶意排挤恶意退出法律条文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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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5: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