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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起什么作用
释义
    在刑事法律规则中设立“律师”角色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家与嫌疑人个人之间,在这样一个不均衡天秤上增添律师这一个法码。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和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价值就是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
    一、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的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这么多的工作可以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被法律称之为辩护人了,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体现出来,可是我们现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根本不能体现出来辩护人的辩护职责,辩护律师只能查阅一下案件的程序案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见面就完事大吉了,这根本不能称之为辩护人。同法官、检察官一样,律师也负有维护法治的责任。辩护律师介入诉讼不仅是为了从实体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且还要从程序上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关系达到平衡,以保证实体上发现真实和程序的公正性。基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对法律作出解释和理解,由此而形成的事实和法律认识往往会与公诉机关不同,甚至有所冲突,应当认识到,这种冲突不但合理,而且为实现法律的正义所必须,因为只有在对立双方都获得充分的主张的情形下,正义才可能实现,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追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冲突而制定的规则,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任务是公诉机关审查确认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这项工作必须依照程序规则进行,它是实现司法目的的惟一途径。试想如果失去了这种程序规则,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制状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违法办案是不允许的,任何迁就、姑息违反程序的现象,都是背离检察宗旨的行为。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和防止程序违法在起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因此,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对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有一些制约作用,但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对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由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在我国,辩护人包括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应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出庭公诉的检查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都要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在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时,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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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9: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