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 法规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 债务 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合伙企业 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 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