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商的预判,这种预判本身就超越了法官的能力,因为法律专业的法官并无足够的智识去评判经营管理领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默示的假设在于,只要发生公司僵局都会对股东的权益造成影响,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通常从僵局产生的原因、化解的可能性、股东之间投资合作动因等多个角度去判断,并委诸于法官的自有裁量;尚未有司法判决就此作出专门的论述。 一、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制度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的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有什么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的出现; 2、股东大会解散,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3、法定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时,也需要解散; 4、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