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打官司需要证据如下: 1、书证;即通过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或其他资料,如借条、合同文本等; 2、物证;即通过物品本身来反映案件事实,如买卖合同样品、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凶器; 3、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资料,如监控器摄录下来的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 4、证人证言;知悉案情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一般来讲,证人应出庭作证;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性发言; 6、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法人机构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对案件发生后对现场进行的勘验检测后形成的记录材料,如交警在交通事故出警后制作的笔录等。 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民事纠纷,是可以考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打官司。打官司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