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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丧葬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释义
    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如下:
    (1)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述司法解释是解决丧葬费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中,丧葬费的赔偿各地操作不一样,有的地方不需要提供丧葬费事宜的相关票据,按照上述规定就算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但有的地方需要提供票据,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如果合理费用总额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之内的予以的,以实际支出为准;如果超出了,对超过部分不支持。
    (2)丧葬费计算公式: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人身损害赔偿都有哪些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2)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3)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告知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受害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说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原则上限定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8、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就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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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