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方拒绝迁户口,如何解决? |
释义 | 离婚男方不同意迁户口时,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向派出所申请户口同址分户;如果男方仍不同意,可以向派出所、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反映情况,甚至诉诸上级政府或法院;市内迁入需提供相关证明,市外迁出可申请独立户口簿。 法律分析 一、离婚男方不同意迁户口该怎么办? 1、先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离婚后,户口是否迁出都是可以的,在对方同意迁出户口的前提下,应由双方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共同的户口本。 3、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户口本同址分户,以免影响双方的生活。 二、如果男方还是不同意迁移户口,可以详细采取以下措施 1、写一份要求迁移报告,到你原丈夫户口所在派出所的领导或者他们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2、写一份要求迁移报告,到你原丈夫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反映情况; 3、写一份要求迁移报告,到你原丈夫户口所在地县反映情况。他们会给你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否则他们是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到上级政府或者法院诉讼。 市内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外迁出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据此,可以持身份证和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独立的户口簿。 结语 经过协商解决后,离婚男方仍不同意迁户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向原丈夫户口所在派出所领导或上级机关提交要求迁移的报告;其次,向原丈夫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要求迁移的报告;最后,向原丈夫户口所在地县政府反映情况。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向上级政府或法院诉讼。对于市内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如果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仅含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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