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产生留置权吗 |
释义 | (一)可以产生留置权,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 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一、留置权的实现条件有哪些 (一)留置权人主动实现的条件: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天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便可以与债务人自由协商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二)债务人主动实现的实现的条件: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一)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二)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三)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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