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伊宁市廉租房有哪些 |
释义 | (一)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及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其它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市1年以上; (二)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1年以上;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现住房已被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 C、D级危房; (四)经社区、街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审核合格,并按照规定时间公示的;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伊宁市廉租住房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职业及收入情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烈属、残疾、孤老等特殊情况的说明。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证明(未婚需提供单身证明);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6、户主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三)资格确认 1、无房户认定 (1)已婚无住房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友房屋; (2)租住私房或公房; 2、不予确认的情形 (1)实施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而未购买房屋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 (2)将房屋转让、出租和有离婚析产,造成无处居住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 3、户的计算 (1)以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簿一户; (2)已婚而户口未迁出且无住房的,按分户对待; (3)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离异三年以上、子女满足大龄青年条件),按一人一户计算。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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