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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参与赌博如何定罪?
释义
    网络参与赌博,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定为赌博罪: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千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等情形。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二、赌资有多少属于刑事案件
    赌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会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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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