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什么 |
释义 | 我们知道,如果业主委员会决定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要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那么,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的内容有哪些呢?①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口头承诺应当落实到协议上,要有据为凭;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其责任是否界定清楚,物管服务质量标准是否细化、量化且可供考核;③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缴纳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支取是否合理;④明确协议中约定业主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事项;⑤协议终止和解除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⑥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否明确、合理;⑦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一般而言资质等级越高,其专业人员越多,资本实力越雄厚,服务水平越高,管理规模越大;⑧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一、物业收自来水加压费是否合理 物业向当事人收取自来水加压费是合理的。如果物业属于包干式收费,再次收取二次供水费是不合理的,如果属于按项收费,则属于合理的行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二、前业主拖欠物业费需要现业主补交吗 前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否需要现业主补交,要看是否在合同中作出了约定,具体如下: 1、新业主没有义务偿还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 2、除非新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偿还债务的条款,否则新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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