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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在儿女结婚期间为其儿女投保所产生的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导语
    FOREWORD
    
    律师,我父母亲在我结婚期间为我投保的所产生的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好,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为其子女投保的保险所产生的利益,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该保险的出资仅赠予自身子女一人,应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保险利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
    引入
    CASE IN POINT
    观点来源: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J某、H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18年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H某在与J某婚姻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到期时可以支取本金加利息共计33万元,该保险在J某、H某诉讼离婚时尚未到期。现H某已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兑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J某认为尽管双方已经离婚,但该保险利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分割该保险利益。该案经由一、二审审理,现已生效。
    案情疑问
    父母亲在儿女结婚期间为其儿女一人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审庭审中,H某提供“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一份(该清单显示,客户姓名为“H某”的银行卡中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入的321991.89元),同时H某辩称不同意J某的诉讼请求。这个保险不是与J某分割的,保险不在当时离婚时候的财产分割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该份保险系在J某、H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的,H某在该份保险到期后的所得,尽管双方已经离婚,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J某诉求分割该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以H某实际取得的数额为准。
    H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H某申请其父亲H某1作为证人出庭,欲证明:案涉保险费是其父亲出的,给她一人买的个人保险,不是拿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父亲H某1当庭作出了与H某完全不同的陈述与主张,H某1主张其出资属于借款性质。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案涉保险的保费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保险的利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H某在其与J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购买保险。H某主张案涉保险的保费系由其父亲为其单独出资投保,应属一方个人财产,根据原审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虽可体现案涉保险的保费确由H某父亲出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在H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亲明确表示该保险的出资仅赠予给H某一人的情形下,应认定H某父亲出资的款项系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赠与。现H某已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兑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该财产应作为J某、H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
    条文
    LEGAL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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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