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物业委员几年换届一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业委会任期以五年为上限。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二、业主委员会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五)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六)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