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羁押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批捕后,其结果有三。其一,若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将立即释放,同时,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也可能予以释放;其二,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且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经批准的,也会变更强制措施;其三,就是批捕后未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