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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实践中,一些设区的市,比如北京市,针对一些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一个区的,针对劳动仲裁的管辖区做了细分规定。
    一、劳动仲裁有哪些条件
    一般说来,劳动仲裁受理案件,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二、劳动仲裁管辖原则是怎样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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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