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是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或矛盾,甚至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解释和说明。 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或矛盾,当事人可以就该证据提出质疑,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更完整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更完整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就该证据提出反驳意见。 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就该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行政机关在面对异议时,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并提供更准确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有权就证据的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与案件无关提出异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对必须补充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补充。当事人对补充的证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质证;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