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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解聘补偿金: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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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