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审批省级法规? |
释义 |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只适用于本地行政区域,无需全国人大批准。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前提是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律分析 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适合本地的行政区域,因此不需报全国人大批准。宪法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拓展延伸 省级法规审批流程及相关机构 省级法规审批是指在我国省级行政区域内,对制定、修改、废止省级法规的程序和机构安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省级法规的审批权一般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具体流程一般包括起草、初审、征求意见、修改、终审等环节。在审批过程中,相关机构如省级法制办、法规起草部门、法律顾问团等扮演重要角色,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组织征求意见等工作。省级法规审批流程和相关机构的规范运作,有助于确保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结语 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本地行政区域,无需全国人大批准。根据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但需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法规审批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法规进行制定、修改、废止的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征求意见、修改等环节。相关机构的规范运作有助于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维护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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