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应当对被盗物品进行物价鉴定,根据数额的价值定罪量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扒窃的、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应当对被盗物品进行物价鉴定,根据数额的价值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2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扒窃的、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