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婚姻是因缺少婚姻条件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定情形包括重婚、禁婚亲、未达法定婚龄。重婚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重婚。禁婚亲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的需要依法获准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可以调解和好,若调解无效则应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是因为缺少婚姻的成立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一段婚姻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一段婚姻当然无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当事人为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凡属上述范围内的亲属,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 (3)未达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获准。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双方均达到婚龄时,法院可以调解并达成和解。经调解和解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送达调解书。若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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