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一直关在看守所里,还没有经过审理判刑的,一般是因为事实还没有查清,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进一步查证核实。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确定开庭日期,经过审判后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