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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何种制度?
释义
    党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分为五年和三年。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代表资格和权利,可以提出提案,进行基层检查和调查研究。代表资格将取消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停止党籍或丧失国籍的情况下,或主动辞去职务。
    法律分析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实行任期制。
    1、任期时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党的乡镇街道、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
    2、任期职责。党代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会代表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提案,拥有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权利。
    3、资格取消。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取消。(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资格取消。(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拓展延伸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和组织方式是怎样的?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和组织方式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和组织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首先,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是通过党员大会、党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的,代表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其次,代表的产生要符合党内民主原则,充分尊重党员的意愿和选择。此外,代表的组织方式也要遵循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和组织方式的规定,旨在确保党内民主的实施,促进党内各级组织的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行。
    结语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旨在保证代表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党代会代表在任期内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代表的选举和组织方式遵循党内民主原则,党员意愿和选择得到充分尊重。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确保党内各级组织的健康运行。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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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