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非法集资自己的钱算吗 |
释义 |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我们通常说的非法集资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了集资诈骗在内的许多种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 如果不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具有诈骗的目的,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进行集资,就是集资诈骗罪。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字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犯本罪按照刑法176条规定处罚。 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是指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追述标准》规定,“数额较大”是指: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一、非法集资的表象有哪些? 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中国港澳台地区、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许诺高收益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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