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除妨碍调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决定,不得立即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被拘留的决定。当然,如果交警不能要求立即审查被拘留的决定,他们只能要求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当然,如果交警不能要求立即被拘留的决定。1、检察机关不得到批准,他们的行政处罚,他们可以立即审查。2、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之一。公安拘留的最高期限为15天(期满后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中心执行。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拘留所条例》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