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二)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四)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应当书面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应该遵守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法律依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