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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释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怎么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一、受理: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时审理。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随时告知申请机构予以补正。三、实地考察: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四、发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
    2、告知;
    3、承诺;
    4、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个人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法区分,所以我国法律严格限制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3、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许可证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1、提交名称到工商核名;2、签字确认核名通知书;3、到人力资源与社保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递交相关材料人保局审核;5、审核通过领取执照副本(正本暂扣);6、银行开户;7、税务局核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怎样区分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将人力资源事务中部分工作或全部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其差额扣除的部分文件描述为“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而非劳务派遣中“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强调的是人力资源事务的委托办理,劳务派遣强调的是派遣员工的劳务服务,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同时,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也不等同于人力资源服务大概念下的劳务外包。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该内容由 严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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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