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轮胎垫带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文号为青国税函[2003]90号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汽车轮胎垫带的消费税征收政策。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规定,销售汽车轮胎(包括轮胎垫带)的企业,如果无法将其销售额与轮胎垫带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划分清楚,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不得扣除轮胎垫带的销售额。而单独生产销售的轮胎垫带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法律分析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07生效日期:2003-05-07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函[2003]9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日常征管中对汽车轮胎垫带是否征收消费税政策不够明确,不易掌握。经研究并请示总局同意,现就汽车轮胎垫带征收消费税政策明确如下:消费税税目注释规定,汽车轮胎税目的征税范围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轮胎垫带是有内胎轮胎(如:斜交轮胎)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用于保护内胎着合面不受轮辋磨损的环型带。因此,企业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含轮胎垫带),凡属组成成套产品销售且帐务上不能分别核算、划分清楚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不得扣除轮胎垫带的销售额。企业单独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垫带,不属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拓展延伸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新政策:汽车轮胎垫带的消费税征免规定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对汽车轮胎垫带的消费税征免规定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汽车轮胎垫带,将享受消费税的征免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汽车轮胎垫带行业的发展,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竞争力。根据新规定,企业在申报征免消费税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此举将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市场竞争,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汽车轮胎垫带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的提升。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将为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选择。 结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最新发布的消费税征免政策对于汽车轮胎垫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新规定,符合标准的轮胎垫带将享受消费税的征免政策,这将促进该行业的发展,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竞争力。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产品符合规定标准,以享受征免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新政策为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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