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检报告是军人在递交部队结婚申请时要递交的资料。 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一、军人结婚登记的步骤 (一)到所在单位政治处领申请表。 (二)对配偶所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政治状况)。 (三)拿到配偶单位回函后交政治处,政治处开出介绍信。 (四)拿介绍信,军官证,配偶如果是军人,拿一样的东西,不是军人,拿户口本、身份证,到驻地政府民政部门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二、禁止军人结婚的情形 1、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2、一般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3、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得结婚。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