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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可以安排调休
释义
    法律分析:一、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可以安排调休
    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可以看出,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因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休息权,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调休;在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而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也不可能通过安排调休的方式来使劳动者享受到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安排调休,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调休假相关知识
    员工在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长批准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充分考虑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安排好交接工作,经部门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享受。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在调休申请单后附有总经理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在人事总务部办理调休手续时,须出示本部门部门长批准的调休申请单,否则不予调休。
    调休假期内,只有薪资,没有福利。薪资标准为员工本人的日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计算方法以下皆同)。
    调休假可以累计,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多少期限内休完(如离职时仍没休完,可以主张加班费)。调休天数不得大于加班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调休时,应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的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部门长附有连带责任。
    二、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吗
    加班是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通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并按法律规定的有关标准支付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期间的工资报酬的一种制度。由于加班占用了原本属于员工的休息时间,为了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加班应当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不得违背员工意愿强迫员工加班,员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四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依据《劳动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300%的加班工资。
    法律中不允许单位随意安排员工加班,同时也赋予了员工拒绝单位加班要求的权利。而通常只有在周末安排加班可以进行调休,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而之后又进行了调休的,这样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才行。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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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