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一、仓单应载明什么内容 仓单应载明以下八个内容,具体如下: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数量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二、提前提取存储物,可以请求仓库经营人减少价款吗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及时凭仓单提取货物。如果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用;即使是提前提取的,也不减收仓储费。 三、印花税借款合同计税依据 1..购销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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