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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及河南各看守所诈骗罪无罪、从轻辩护要点
释义
    亲属因涉嫌诈骗罪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或者河南省内的其他看守所,如何找到律师辩护?本期河南郑州李聪律师总结了多年来的诈骗罪辩护经验帮助各位涉嫌诈骗罪的读者亲属减轻、从轻处罚。当然,刑事辩护不仅仅是需要理论,还需要实践经验及负责任的办案律师依法大胆辩护为您亲人辩护,快来关注本律师吧。#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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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诈骗罪法律规定节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诈骗罪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或者河南省内其他看守所的嫌疑人,将来会在河南省内接受法院审判,河南省关于诈骗罪起刑最低金额是5000元,若诈骗金额不满5000元,则构不成诈骗罪,特殊情况下例如诈骗孤寡老人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金额会降低。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
    罪与非罪问题,是刑事辩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总结为如下模式: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相对方基于行为人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相对方因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具有诈骗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诈骗罪无罪辩护重点从以下角度出发:
    (一)客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未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而犯罪是一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点之一。由此可知,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构成行为,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将陷入主观归罪。
    2.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受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河南省为5000元)。
    3.受害人处分财物与行为人的欺骗性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对人也处分了财物,但如果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而是“自愿”交付财物的,即使相对人最终也产生了财产受损,但其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进行评价。
    (二)主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2.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民事欺诈是指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诈骗罪则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重要区别,应注意:
    (1)行为人未正常履约≠诈骗罪;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4)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轻罪(罪名)辩护要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所有权。
    (一)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比较:1. 主观方面:非法经营罪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2.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一般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 客体方面: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诈骗罪与挪用资金罪
    诈骗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比较:1. 主观方面:挪用资金罪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2. 客观方面: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3. 客体方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三)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与诈骗犯罪行为人不存在“事前通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诈骗罪共 同犯罪论处。由此可知,被告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且主观上与诈骗犯罪行为人存在事前通谋的,以诈骗罪论处;不存在事前通谋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四、罪轻(量刑)辩护要点
    (一)关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诈骗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2.被告人系诈骗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诈骗从犯、胁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6.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关于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认罪态度较好的,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的,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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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4: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