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离职销户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3)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4)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