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承租人可否过户,即转让使用权 |
释义 | 公房承租人可以过户,即转让使用权。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出售前产权归国家所有,出售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有下列风险: 1、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 2、房屋权属存有争议; 3、房屋为共有出卖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4、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5、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 8、交易房屋存有质量瑕疵。 防范措施有: 1.仔细查看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2.如卖方非产权证权属人,则产权证权属人需出具书面格式的委托书。 3.仔细查看合同的各项内容。 二、房产满70年后怎么办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其生命是永久的。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公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但需缴纳土地出让金。70年期满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不确定产权,即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收费。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人的关系,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后确定。必要但不过高的税可以考虑,但应该由立法机关决定。 三、承租公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一般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即承租人仅有相应使用权利。公房的承租人因为对房屋不具有产权,因而没有处分的权利,所以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使用,承租方对另一方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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