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是否有赔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高于三倍平均工资则最高赔偿十二年。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被拒,公司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法定情形包括连续工作十年、企业改制且距退休不足十年等。不满足特定条件、严重违规或失职、有其他劳动关系等情形除外。 法律分析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a、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b、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c、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a、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b、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c、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如果劳动者存在法定情形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赔偿金的标准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计算。 (2)法定情形包括下列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下: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若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法定情形包括连续工作满十年、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且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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