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免予刑事处罚情形分别为: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1、嫌疑人是聋哑人、盲人的; 2、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的; 5、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 8、嫌疑人在自首后有表现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