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
释义 | 一、法律监督说 法律监督说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监督者存在的,它的起诉权实际上是法律监督权的转化形式。但是,将起诉权认为是法律监督权的转化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监督权的运用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起诉权是为了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这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不一样的。 二、原告说 原告说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提出主体――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所以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处于原告的法律地位。但是,检察机关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没有实际的利害关系,所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不同于私益诉讼中的原告,它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 三、公益代表人说 公益代表人说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所以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应为公益代表人。该观点虽然揭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但是公益代表人只是一个实体法上的概念,不能说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体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所以该观点是不全面的。 四、公诉人说 该学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公诉人。因为在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都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谓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正好符合公诉权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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