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2、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3、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4、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二、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3、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4、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