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开庭的案件能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已经开庭的刑事案件不能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法院是不可以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只能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需要补充侦查,需要由检察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不会主动退回到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证据不足,会做出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后,法院在两种情况下会退回检察院: 1、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提出建议的,法院会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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